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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作者:点击:1560 发布时间:2021-11-12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办公厅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主要目标
积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市城市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社区建设持续推进,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超过35%;装配式建筑面积力争达到30%;现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8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不断提高;绿色建材推广面积力争达到15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工程比例达到30%以上,民用建筑可能源使用比例达到30%。初步形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鼓励实施更高标准的近零能耗和零能耗建筑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和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住宅5万平方米以上的区、新城区、绿色生态区的民用建筑均执行一星级及以上(含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和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更高星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重点连接片中将建设一批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社区。
(三)继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完成《呼和浩特市重点城市建设提升公共建筑节能实施方案》160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对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系统、电力系统、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的保护,能耗监测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给排水系统实施节能改造等。 节能改造后,节能改造后整体节能率不低于15%,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支持有节能改造要求的单位和业主积极筹集节能改造资金,加快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机制。
(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发挥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引导示范工程的建设、推广和应用,针对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出台专项激励政策。依法依规出台配套财政激励措施,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容积率奖励、减免配套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超低能耗建筑的比重。鼓励开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通过先进的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形成系统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实现标准化、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系统化的发展方向。
(五)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先采用预制的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构件,然后逐步向垂直构件的应用发展,不断提高装配率。推动投资保障性住房、写字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桥梁、轨道交通、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城区建设,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投资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旅游景区、园林、自驾客栈、度假村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逐步完善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在项目中的占比,有效地促进了建筑产业化的发展。加快引进和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装备、技术、人才等力量,加快培育产业链,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尽快形成核心完整的产业链。优先保障厂区装配式建筑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工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土地供应可采取长租、转租、租租结合、灵活租赁等方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规定的长期限是鼓励生产零部件的企业发展为园区形式。装配式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地下室工程、地基及地下结构工程竣工,无地下室工程、地基及地表结构工程竣工,建设进度及竣工交期已确定(含环境工程)。及配套设施)设施建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提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免收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公司引导增加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智能化技术和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完善建筑工程设计、生产、施工、施工全过程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六)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工程竣工装修总承包办法的实施,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广使用装配式装饰,安装施工干法建筑(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道。加强住宅装修竣工监督检查,加强销售管控,提高住宅装修完工质量、环境保护和室内环境质量。市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齐全;新建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配套齐全。
(七)加强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和自治区有关绿色建材发展政策。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预拌砂浆、保温结构集成墙板等绿色建筑材料。完善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高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广使用财政资金的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2万多平方米的公共建筑、5万多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率先采用经过认证的绿色建筑材料。
积极推进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引导生产企业开发引进集成技术,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集成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推动综合技术在全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投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中应用。
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用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音等成熟技术产品,鼓励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矿渣、尾矿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引导商品房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志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逐步提高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
(八)推动可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中常规能源的使用。推广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新建、改(扩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和医院、学校、酒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推动太阳能光伏在城市建筑中的分布式集成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和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中的综合应用,促进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发展。建筑庭院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
(九)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绿色建设示范项目,通过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建筑扬尘治理、节水、垃圾运输、噪声污染、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管控,落实“四节制”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要求,大幅度节能降耗,提高工地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完善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自治区机关办公楼合作。地区的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网络传输实现实时监控能耗和在线数据传输。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做好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整个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十)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综合示范。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重点研究低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水资源节水与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物回收利用、环境质量控制、建筑耐久性等方面的改进技术。支持本地区科研院所技术研发,支持申报和省级绿色建筑创新奖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促进新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土地征用与储备交易中心,市财政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市政务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等 呼和浩特市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与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以各旗、县、区人民为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政策、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成员单位稳步推进。按照工作目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和建筑领域能耗“双控”,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和建筑领域能耗“双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议的召集、统筹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
(二)落实激励政策。一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减免绿色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46号)等财税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志,城市配套费分别降低、70%、50%;二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定额(2017年)》中绿色建筑施工奖励费政策,被评为绿色建筑一星级项目税前项目总成本增长0.3%,二星级增长0.7%,三星级增长10%;三是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建建〔2016〕293号)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营评价一星(含)以上等级的,可申报住房建设项目示范工程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营评价二星级(含)含)及以上可申报“草原杯”的住房建设项目;四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实施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异核算,预制外墙的预制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得纳入交易用地容积率核算。
(三)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源头控制,形成封闭管理。在土地出让环节,自然资源部门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出让条件,并在准备出让文件时注明绿色建筑星级。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将绿色指标纳入审核内容,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价审核制度。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评审制度,增加绿色建筑相关指标的评审内容。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并标注绿色建筑星级。在审查证书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专项验收。 “双随机一开放”要求,加强对各方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完善责任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将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和市节能减排工作。减排检查监督制度。对各相关部门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